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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越界非法破坏山场 毁了青山失了金山
时间:2018-11-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屯溪区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由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经查,该案被告人倪某某、程某某于2016年6月至12月间,越过高铁项目工程施工界限在屯溪区新潭镇瓯山村施村“大山”山场实施了挖山取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不仅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黄山市屯溪区检察院于2018年8月22日委托黄山市水电勘测设计院对倪某某、程某某非法取土场地防止水土流失出具设计方案,该设计院查勘现场并完成了现场调查和测绘工作,出具《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施村“大山”山场挖山取土场地防止水土流失治理措施设计》认定:该非法取土场地已扰动原地貌面积1.352hm²,植被已自然修复和不需要治理总面积0.426hm²,本次需要治理范围0.926hm²(即13.89亩);该非法取土场地防止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直接费用44595元。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责,检察机关保护公益是权利也是义务。因此,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倪某某、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并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倪某某、程某某停止对“大山”山场林地的侵害,赔偿非法取土场地防止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直接费用44595元,被告人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三项诉讼请求无异议,并已在开庭前支付非法取土场地防止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直接费用44595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提出了“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等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对于良好生态环境需求越来越迫切,要求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公益诉讼就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通过依法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切实维护公众环境资源权益,为中华民族子孙后代永享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