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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包” ——这种“侠义”要不得
时间:2017-03-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毛某某交通肇事、包庇案公开宣判,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包庇罪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其中,毛某某系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因“顶包”牵出的一个 “漏网”案犯。 

  2016年3月的一天,屯溪区齐云大道华山路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驾驶员朱某某将车钥匙交予朋友毛某某并让其替自己顶包,尔后逃离现场。后毛某某按朱某某要求向交警“承认”自己是肇事者。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在细致梳理案情之后,审查认为,毛某某的包庇行为致使公安机关误认为其是肇事驾驶员,严重干扰了警方执法办案,已触犯我国刑法关于包庇罪的有关规定,遂决定对毛某某追诉。 

  “肇事、逃逸,顶包,败露”是交通肇事案肇事者、包庇者双双获刑的关键词。公诉人指出,在提起公诉的交通肇事案中,大部分肇事者都能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报警,积极救助伤者,但仍有少数肇事者无视法律法规,铤而走险,找亲戚、朋友来“替罪”,“替罪者”常碍于情面,一时作出“侠义”之举,殊不知该“侠义”之举不仅帮不了朋友,还让自己触犯了法律。因此,在牢固树立安全驾驶的观念的同时,必须清醒的认识到“顶包” ——这种“侠义”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