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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电鱼,法律红线碰不得
时间:2018-12-11  作者:李娟 储媛媛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屯溪区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今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屯溪区屯光镇汉沙河域禁渔期间(禁渔期为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使用禁用的电鱼设备进行电鱼,然后由鸬鹚辅助捕鱼上船,凌晨5时许,被屯溪区农委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当场缴获电鱼设备及约20斤野生河鱼。

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捕捞活动的期间,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电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用的捕捞方法,属于不分鱼类品种、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在禁渔期电鱼,正值鱼类繁殖期,会导致鱼类数量锐减或基本丧失繁殖能力,严重破坏鱼类资源的发展。

   检察官提示:鱼儿也需要休养生息,只有给予其不断繁衍和生存的空间,才能使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严禁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捕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