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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警惕!出租微信贪小利,可能已涉嫌犯罪!
时间:2021-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屯溪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审查逮捕案件。

学生吴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在校园内收集微信账号并出租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润,其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屯溪区检察院未检部门检察官考虑吴某某系未成年在校高中生,该次犯罪为初犯、偶犯并认罪认罚,且目前尚未造成财产损失,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随着“断卡行动”的推进,办理电话卡、银行卡的乱象逐渐被整治,但诈骗分子将目光又瞄准了支付宝、微信等在年轻人当中流行的互联网社交账号,首当其冲的就是社会经验少、警惕性较低的在校学生。

不法分子以出租微信号赚外快为幌子,诱使在校学生出租自己的微信账号,而后将微信账号用于网络诈骗活动。

一些在校学生通过这种方式尝到了甜头,开始在学校内收取微信号并集中转租给上线,从中赚取差价,殊不知,自己已经成为了诈骗分子的犯罪“工具人”,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这种行为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条链接: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