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是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监督的内容是不服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
(三)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申请人已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申请对再审判决、裁定监督的,但该再审判决、裁定系法院基于检察监督而作出的除外;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申请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但法院未予支持。
(四)申请人提出明确的申请监督理由。
(五)不具有本须知第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