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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
民事行政申诉流程
时间:2018-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受理:

1.当事人申诉;2.国家权力机关、上级检察院或者其他组织机关交办、转办;3.自行发现。

二、初步审查:

1.是否有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文书;

2.是否有申诉人或单位亲笔签名或盖章的申诉书;

3.申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三、初审处理:

1.受理:接受或受理案件后,内勤作好登记。

2.不予接受、不予受理:通知申诉人或移送单位。

3.补充材料:(1)补充材料、继续审查、受理;

2)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视为申诉人撤回申诉。

四、立案审查:

审查是否存在:(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适用法律错误;(4)违反法定程序;(5)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6)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7)原调解可能违背自愿或合法原则。

五、审查终结:

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提请抗诉;

3.提出检察建议;

4.终结审查;

5.不支持监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