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
第一部分 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或决定不起诉。
(二)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依法提请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
(五)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全面为做好未成年检察工作。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普法宣传。
(八)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
(九)向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本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的任免。
(十)规划和管理好本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一)办理上级检察机关和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及应由本院承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屯溪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只包括本级决算。
纳入屯溪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1个: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
第二部分 屯溪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屯溪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总计1135.79万元(含年初结转结余),支出总计1135.79万元(含年末结转结余)。与2016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96.99万元,增长20.9%,主要原因是司法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设立绩效考核奖金,人员经费预算大幅增加。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合计1047.32万元,均为财政拨款收入。其中:中央及省级财政拨付政法转移支付资金199万元,占19%;地方财政拨款848.32万元,占81%。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支出合计1099.07万元,均为基本支出。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135.79万元(含年初结转结余),支出总计1135.79万元(含年末结转结余)。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96.99万元,增长20.9%,主要原因是司法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设立绩效考核奖金,人员经费预算大幅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047.32万元,占本年收入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09.66万元,增长11.7%。主要原因是司法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设立绩效考核奖金,人员经费预算大幅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99.07万元,占本年支出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248.75万元,增长29.2%。主要原因一是司法机关工资制度改革,人员经费支出增加。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99.07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类)支出963.54万元,占87.6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9.09万元,占7.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26.91万元,占2.45%;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29.53万元,占2.68%。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485.69万元,支出决算为1099.0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26.2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本院2017年中央及省级财政拨付政法转移支付资金199万元年中追加预算;二是司法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及年终考核奖,区级财政追加人员经费预算;三是办公办案经费不足,区级财政追加经费预算。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380.03万元,支出决算为764.5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01.1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司法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及年终考核奖,区级财政追加人员经费预算;二是办公办案经费不足,区级财政追加经费预算。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99万元。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时,中央及省级财政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尚未下达至区级财政。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63.06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原定于2017年退休费支出纳入社保中心发放,所以年初预算数为0,但实际从9月份开始执行。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为49.22万元,支出决算为16.0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2.5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安排作出实际调整。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26.91万元,支出决算为26.9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29.53万元,支出决算为29.5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099.0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742.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45.64万元、津贴补贴123.5万元、奖金303.95万元、社会保障缴费16.03万元、退休费69.04万元、住房公积金46.74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9.78万元;公用经费356.8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35万元、水费0.65万元、电费10万元、邮电费12.5万元、物业管理费6.64万元、差旅费70.83万元、维修(护)费20.7万元、培训费0.99万元、公务接待费1.14万元、专用材料费0.13万元、被装购置费26.35万元、工会经费6.76万元、福利费0.8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86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30.85万元、办公设备购置16.65万元、专用设备购置51.12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6.18万元。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2017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356.87万元,与2016年基本持平。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9万元,均为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8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年末结转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五、“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是党政机关维持运转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开支的相关支出,是政府行政开支的一部分。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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