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至10月,被告人金某、戴某等人以合伙的方式,租用临时办公场所,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含有“陷阱”条款的车贷合同、待被害人“违约”后,根据先前安装在其车辆上的GPS信号找到车辆停放的具体位置,并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偷开至他地,再以短信的形式告知被害人已“违约”。其后,以将车辆处理为由威胁逼迫被害人交纳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共敲诈勒索40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50余万元。
该案系我院开展扫黑除恶常态化以来全市唯一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案件的起诉,有力打击了非法放贷行为,净化了社会环境;同时,检察官也真诚地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认清套路贷的危害,不要轻易相信无抵押贷款、当天放款、快速放款等陷阱,树立自我防范意识,避免被套路,远离“套路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