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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开学季】检察官与你聊“身边案”(三)
时间:2023-09-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伴随着新学期的来临

“神兽”们也陆续归笼

为更好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今天,检察官用真实案例

带大家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常见罪名

望大家珍惜青春、远离犯罪

上课啦!

寻衅滋事罪

16周岁的小余系某校学生,因认为同学小汪、小潘经常在背后说人坏话并斜眼看人、对二人心生不爽,便向同学小徐(17周岁)、小王(17周岁)等人提议,晚自习后教训小汪、小潘,大家表示同意。晚自习下课后,小余安排小徐和小王将小汪、小潘喊到宿舍,同时将同学小胡(17周岁)叫到宿舍。众人轮流对小汪、小潘进行殴打,持续十几分钟。经鉴定,小汪和小潘为轻微伤。最终,小余、小徐、小王、小胡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缓刑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检察官提醒:

同学一场是缘分,矛盾冲突时常有。心平气和来处理,莫要动手相欺凌,一时冲动一时爽,身负刑责悔终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